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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1 08:33:32 | 查看: 317| 回复: 0
如果说春晚给大家留下印象最深的节目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会提到刘谦表演的魔术。

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模式是历年来少有的和全国观众互动的魔术表演,互动性很强,趣味性也很强;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持人尼格买提的意外情况也让这个节目备受大家关注。

回顾这个神奇的魔术,首先刘谦引导观众将手中的4张卡片前后两次对折,然后将其从中间撕掉,如此一来4张卡片就变成了8张。

然后根据参与者的名字字数放几张牌在最下面,再拿起最上面的3张牌插进卡牌中间,这样操作之后,将最上面的那张卡片拿起藏起来。

接下来刘谦又引导大家根据自己是南方人或北方人拿起不同数量的卡片(南方人拿1张,北方人拿2张,不确定自己究竟属于南方还是北方就拿起3张),插入到卡牌中间。

之后又根据大家的性别不同拿起不同数量的卡牌(男生拿起1张,女生拿起2张),并将其扔掉。

接下来就是刘谦魔术中经常念到的那句话“见证奇迹的时刻”,每念一个字,便将一张卡牌拿起并放到最下面。

而最有意思便是最后一个环节“好运留下来,烦恼丢出去”,就是先将一张牌从最上面挪至最下面,然后再将一张牌扔出去,如此反复(男生4次,女生5次),最后大家手中就只剩下一张牌。这个时候,将这张卡牌与之前自己藏起来的那张卡牌拼接后,大家会惊奇地发现两张牌恰好能够组成一张完整的卡牌。

不得不说,当时大家都感到特别不可思议,因为这次互动魔术加入了多种不同的混合方式。比如南北方差异、名字字数的差异、性别的差异,所以大家惊奇的是,经过如此复杂的混合后,竟然还能够凑出完整的卡片,内心对刘谦魔术功底的认可度再次提升。

不过这次魔术表演有一个小插曲,而这也是将这个魔术推向高潮的地方。

央视主持人尼格买提在这个魔术中原本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距离刘谦特别近,所以他在这次魔术中的表现将直接影响到魔术的呈现效果。

但是尴尬的是,尼格买提不知道如何操作,最终他按照刘谦的引导进行一系列操作后,竟然两张卡牌不能完成拼接,当时内心有多慌张不言而喻。

因为春晚几乎是全国人民必看的一个联欢晚会,而且还是直播,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摄像机怼着脸拍的时候,任何一个细节都会被大家关注到,而尼格买提自然不愿将魔术穿帮的情况暴露出来。

所以当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卡牌对不上的时候,面部表情特别复杂。第一反应是感到特别惊讶,然后大脑飞速运转,思考如何才能避免穿帮。所以他采取的第一个应对举措就是不把自己的卡牌正面露出来,心想着如果卡牌背面能对上,那么大家也看不出什么异常。

但是尴尬的是,尼格买提之后又看了一下卡牌背面,发现背面也对不上,那一刻他是真的慌了。于是他采取了第二个行动,那就是将身体向刘谦身后靠过去,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遮挡住自己的镜头。

虽然后来导播也切换了其他镜头,但这一幕还是被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全程看到了,所以该节目结束没多久,尼格买提就冲上了各大平台的热搜,大家隔着屏幕都能够感受到他当时的慌张。

其实,这次神奇魔术背后,与其说是“魔法”,不如说是数学原理。因为按照刘谦引导的那种方式,任何人最终得出的结果都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能将卡牌拼凑完整。

所以很多魔术背后其实都是一些科学原理,比如物理原理、化学原理以及如今这个魔术的数学原理。

但我们不得不佩服的是,这些魔术师懂得与时俱进,懂得将科学原理与魔术相结合,让大家在感受到魔术神奇的同时,还能够学到一些知识。

当然,刘谦与其他魔术师不同的是,他的控场能力以及带动现场氛围的能力真的很不错,这也是这次魔术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的另一个原因。

一、基于魔术而享有的权利

1.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根据该条例,魔术属于杂技艺术作品的下位概念,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魔术表演者借助具体道具,按照一定设计将不同的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出来,若该设计具有独创性,且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那么可认定其设计为魔术作品。魔术的最初设计者享有作者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未经“最初设计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魔术表演,可能构成对“魔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魔术师表演所采用的操作步骤、流程环节就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客体。换言之,可以把魔术师的表演流程具体化为几个核心关键动作,这是受保护的,其他魔术师不得照搬。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魔术师就不能再表演相同魔术了,若魔术师的表演连桥段都一模一样,那完全相同的流程很可能构成抄袭。
2.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有相对的主体,通常是与权利人签有保密协议而事先已知晓其秘密内容。从目前魔术在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问题看,主要是同行再现表演,同行揭秘和大众揭秘。而这三者都不属于商业秘密层面上权利人之相对方。同行再现表演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该同行魔术师是凭自己对魔术的钻研而琢磨出某种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然后将其在大众面前表演,这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二是该同行再现表演魔术并不是靠自己的钻研与琢磨而获取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而是通过知悉手法的第三人或自己违反与著作权人签订的保密协议而非法获取,此时,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和经济利益性,该同行此时对魔术的再现,显然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再看同行揭秘,魔术师间互揭玄机即谈不上侵犯著作权,也不侵犯商业秘密。只是一个魔术师基于自己的理解指出了其他魔术师在表演中采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思想,他对另一个魔术师拥有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义务,揭秘行为完全是自己依据魔术表演原理对他人的魔术表演进行的合理推测,所以,魔术师间互揭玄机至多算是违反职业道德。对于大众揭秘,若网友并非从非法渠道获悉魔术表演背后的秘密,而是通过自己的知识储备逆向推演出魔术的玄机,不能算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更无从谈起。若揭秘者事先已知悉相关魔术的秘密,并在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将魔术秘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他人,或者揭秘者从权利人处窃取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秘密后再公之于众,则无疑侵犯其商业秘密。商标快速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3.令卜接权。魔术作为作品,当然可以被外在所表现,而当其被表演时,则会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发生关系。首先看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基于著作权法第37条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及财产权利。若魔术作品的作者授权第三人表演该魔术,那么该表演者即享有表演者权。但实际上,魔术的作者通常就是魔术的表演者,而且基于魔术通过神秘而博取大众眼球的性质,魔术的作者通常不会将该作品授权于他人表演,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其次是录像制品者权,对于首次录制魔术表演的人,其享有录像制品者权。如刘谦在央视春晚的魔术,如果他是首次向公众演出,那么中央电视台便享有录像制品者权及广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据此,广播电视台卫视,播放制作魔术节目,享有广播权。

二、基于魔术道具而享有的权利 商标快速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1.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产品或方法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申请专利。具体到魔术道具,即专利人享有魔术道具生产、销售和魔术表演的独占权。但魔术的生命在于其神秘性,与专利法要求的公开性相去甚远,因此,专利保护不是最佳选项。

2.商业秘密。魔术道具隐藏的玄机具有秘密性,完全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魔术师可以禁止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也可以禁止他人披露和使用,但是魔术师不能以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自居,禁止他人独自研发出具有相同玄机的魔术道具。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三、魔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内容来自,百度搜索集群智慧云
1.立法不明确具体。我国将魔术纳人到杂技作品的范畴予以保护,但杂技本身是没有秘密可言的,相反还鼓励其他同行对其中的高难技巧动作进行模仿,但对于魔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未明确作具体的规定。

2.魔术作品与魔术的思想之间很难分离。不同于文字作品,同一种思想可以由不同形式的语言及描写所表现,魔术作品的神秘就在于其思想的巧妙,同一种魔术思想,其表现形式相对局限,即使在表现形式上略有差异,也大同小异,从而造成很多情况下一个魔术师认为其他人剿窃自己的魔术。 发明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3.侵权行为认定难。魔术是自己独创还是抄袭,认定、举证皆困难。魔术手法的传递大都依靠工具或者魔术师之间的业内交流,因此,除非对方举证,否则很难证明该魔术师的魔术是自己钻研出的成果,还是传道授业的结果。对于前者,具备独创性,也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后者,则属抄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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